晨報訊(記者 吳斯婷)日前,《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交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進行一審。
此次廈門個人破產立法,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廈門綜改試點任務,充分發揮經濟特區立法試驗田作用,完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構建高水平的現代經濟體制,為國家層面立法探索試驗、探路先行。
《條例(草案)》規定,在廈門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廈門社會保險連續滿5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依照條例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包括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一定債權額的債權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申請與債務人和解、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個人破產案件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經依法指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屆時,廈門將設立個人破產事務管理機構,行使個人破產事務行政管理職能。
《條例(草案)》創設了預繳破產費用制度。由法院參照預收訴訟費先行預收,待案件受理并指定管理人后,再由法院賬戶轉入管理人賬戶。《條例(草案)》還創新性規定了誠信調查機制,即破產事務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或者社會組織對債務人的誠信狀況進行調查評估、提出意見,供出具咨詢輔導報告時參考。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作出限制債務人行為的決定。除確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經人民法院同意外,債務人在被限制行為期間,不得乘坐飛機商務艙或者頭等艙、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高鐵以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以及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等場所消費;不得購買不動產、機動車輛;不得新建、擴建、裝修房屋;不得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不得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也不得有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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